(2017)苏0581民初69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姑苏区刃特锋数控刀具商行与常熟市安强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姑苏区刃特锋数控刀具商行,常熟市安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985号之二原告:姑苏区刃特锋数控刀具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薛峰。委托代理人:王志佳,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安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马桥路马桥工业坊9号。法定代表人:石永丰。原告姑苏区刃特锋数控刀具商行与被告常熟市安强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姑苏区刃特锋数控刀具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37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