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348张怀与南京华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南京华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830民初2348号原告:张怀,男,汉族,50岁,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庚银,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华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珲,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17、18层。法定代表人:朱国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怀与被告南京华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德平独任审判。原告张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16072.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之前赔偿原告张怀因该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合计161673元(其中21860元支付给南京华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之前赔偿被告南京华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78696元;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计2271元,由原告张怀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