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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夏同创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同创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财保34号申请人:宁夏同创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法定代表人:李海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晖,男,系公司职员。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梁晓东,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法定代表人:任泌川,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夏同创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9448.2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同创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9448.2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068.00元,由申请人宁夏同创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江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桑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