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仲辉与董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仲辉,董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1025号原告杜仲辉,男,土族,生于1987年6月26日,住甘肃省临夏市,现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董世强,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4日,住永靖县。原告杜仲辉与被告董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仲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15363元;2.请求被告承担利息6000元;3.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在原告网吧上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营业款15363元。事发后被告写欠条一份。承诺2014年还款,后未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仲辉向法庭提供的被告董世强的住址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一路20号2单元209室不存在。经本院通知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详细住址,致使原告的起诉书、传票等材料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仲辉的起诉。原告杜仲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4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临夏州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永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