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17芮彩华与居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彩华,居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17号申请人:芮彩华,女,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居宁,女,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现住溧阳市。申请人芮彩华与被申请人居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居宁名下的坐落于溧阳市阳光巴黎35幢1号门102室房屋(保全金额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居宁名下的坐落于溧阳市阳光巴黎35幢1号门102室房屋(保全金额7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游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