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明义与张伟、闫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义,张伟,闫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779号原告孙明义,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伟,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闫雪,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义诉被告张伟、闫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明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小永审 判 员 张 衡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顾虎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