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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明义与张伟、闫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义,张伟,闫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779号原告孙明义,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伟,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闫雪,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义诉被告张伟、闫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明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小永审 判 员  张 衡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顾虎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