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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682号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7353-6被告:张猛,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手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