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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丁雪与陈俊鸣、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陈俊鸣,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204民初476号原告:丁雪,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白碱滩区工商银行聘用职工,住克拉玛依市。被告:陈俊鸣,男,汉族,1968年2月19出生,现无业,住克拉玛依市,身份证号。被告:李萍,女,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克拉玛依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克拉玛依市。原告丁雪与被告陈俊鸣、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俊鸣、李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雪向本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陈俊鸣、李萍夫妻共同偿还借款200000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6%计取借款占用期间利息至付清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俊鸣、李萍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3日,被告陈俊鸣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和购置商品住宅为由,向原告丁雪借款200000元。现多次索要无果。提起诉讼。被告陈俊鸣、李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俊鸣、李萍于2011年3月13日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4年6月23日,被告陈俊鸣向原告丁雪借款200000元,并以其身份证和持有的克拉玛依区胜利小区60-50号房产证作担保。同日,原告丁雪利用其在白碱滩区支行营业室工作便利条件卡取现金140000元、ATM取款20000元、ATM转账40000元,合计20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陈俊鸣。被告陈俊鸣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兹有陈俊鸣向丁雪借款200000元(贰拾万整),特此证明。注明:1、身份证、房产证胜利60-**号做担保;2、原件仅此一份,复印无效。欠款人陈俊鸣。”后经原告丁雪追索无果,遂诉诸法律。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借条、银行取款明细表证实,且上述证据来源客观、内容与原告丁雪陈述相印证,真实性可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之效力性条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生效必须以出借人资金通过一定方式到达借款人时生效。根据涉案已查明事实,被告陈俊鸣确已收到原告丁雪出借款项用于经营周转和购置房屋,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如被告陈俊鸣届时不能清偿借款,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一)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效力性条款规定,涉案被告陈俊鸣与原告丁雪出借款项时未明确约定借期、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故依此法律规定,原告丁雪主张自提起诉讼之日以年利率6%计取利息,不违背上述法律精神。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之效力性条款规定,涉案被告陈俊鸣、李萍系合法夫妻,且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其无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系被告陈俊鸣个人债务时,应由此二人共同以夫妻债务承担。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之规定,涉案被告陈俊鸣、李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综上所述,原告丁雪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俊鸣、李萍向原告丁雪归还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自2017年7月20日起,被告陈俊鸣、李萍向原告丁雪就借款本金200000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陈俊鸣、李萍负担(可直接支付原告丁雪)。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婕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