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陈远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陈远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963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32号御景上城小区4-30-5号。负责人:王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元明,男,汉族,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陈远友,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诉被告陈远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