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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马玉倩与秦光明、马莉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倩,秦光明,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1执315号之一被执行人:马玉倩,女,1991年8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现在宁夏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秦光明,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现在银川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马莉,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现在宁夏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刑终1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已扣押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没收被执行人马玉倩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执行人秦光明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执行人马莉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马莉银行账户内扣划50000元并上缴国库;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马玉倩、秦光明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玉倩、秦光明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马玉倩、秦光明被判处无期徒刑,二人尚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宁01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文浩代理审判员岳磊代理审判员陈莉二О一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马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