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创疆投资中心、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创疆投资中心,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龙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243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创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安东路1号华夏商务三层8358室,组织机构代码:09285613-9。负责人:成竹。被执行人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64号305室。组织机构代码:79547319-3。法定代表人:王永革。被执行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燕阳花溪地。组织机构代码:57425290-1。法定代表人:王永革。被执行人卢龙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城东门外大街6号南楼中-4-西。组织机构代码:05402047-X。法定代表人:王永革。被执行人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台湾工业新城。组织机构代码:07485351-6。法定代表人:潘文辉。被执行人王永革,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创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龙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革执行证书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26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龙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清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革名下银行存款42398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