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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美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8刑初15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美发,男,1980年2月17日生于贵州省安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龙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美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美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美发在安龙县海子镇堡堡村万仁洞组陆某家喝酒。2时许,焦某1向张美发借钱未果,双方发生争吵并抓打,被在场群众劝开后,二人先后走出陆某家到外面的道路上。后焦某1打电话给其弟弟焦某2,焦某2到现场未看到焦某1,便打电话给焦某1,张美发听到焦某1在陆某家后面的路上接电话,便冲上去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跳刀将焦某1背部、左手手腕等身体部位杀伤。经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1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张美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张美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美发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美发同被害人焦某1在安龙县海子镇堡堡村万仁洞组陆某家喝酒。2时许,焦某1向张美发借钱未果,双方发生争吵并抓打,被在场群众劝开,二人先后走到陆某家外面的道路上,后张美发听到焦某1在陆某家后面的路上接电话,便上去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卡子刀将焦某1背部、左手手腕等部位杀伤。侦查员于次日扣押张美发持有的卡子刀一把(全铁质构造,总长约11cm,刀叶长约4.8cm,刀柄长约5.2cm)。经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1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同时查明:被告人张美发于2016年9月14日与被害人焦某1达成赔偿协议,由张美发赔偿焦某1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500元(已履行),焦某1对张美发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美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卡子刀一把(全铁质构造,总长约11cm,刀叶长约4.8cm,刀柄长约5.2cm);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焦某2、彭某、陆某证言;被害人焦某1陈述;被告人张美发供述;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美发因被害人焦某1向其借款一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处理,故意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美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美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对张美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卡子刀一把(全铁质构造,总长约11cm,刀叶长约4.8cm,刀柄长约5.2cm),系张美发致伤焦某1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张美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美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张美发七个月内在公共场所饮酒。(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卡子刀一把(全铁质构造,总长约11cm,刀叶长约4.8cm,刀柄长约5.2cm),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天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韦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