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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佳木斯新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新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1101号原告佳木斯新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世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岳丹,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新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新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纪兴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芦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