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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吕文进与姚建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进,姚建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721号原告:吕文进,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农民,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姚建蓬,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姚家堡村农民。原告吕文进与被告姚建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文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建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文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姚建蓬尽快支付吕文进���款4050元。事实和理由:姚建蓬在2014年从我部购买轮胎,断断续续的买轮胎,到2016年1月10日结账累计欠我8050元,后经过多次催要还款1000元,之后一直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起诉后姚建蓬又给了我3000元,现要求姚建蓬偿还我4050元。姚建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姚建蓬在2014年陆续从吕文进处购买轮胎,到2016年1月10日结账累计欠吕文进8050元。姚建蓬于2016年1月10日给吕文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吕文进现金8050元姚建蓬2016.1.10”。该欠条上备注2017.1.26转1000元姚二东。后吕文进向法院提起诉讼,姚建蓬又偿还3000元,现姚建蓬尚欠吕文进4050元。本院认为,姚建蓬陆续从吕文进处购买轮胎,尚欠吕文进8050元,有姚建蓬出具的欠条为证,出具欠条后姚建蓬又偿还吕文进4000元,现尚欠4050元。故吕文��要求姚建蓬偿还欠款4050元应予以支持。姚建蓬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产生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姚建蓬应当偿还吕文进欠款4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姚建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吕文进欠款4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姚建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