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东海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海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7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东海,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东海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褚某、被告人周东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周东海纠集“阿大”等人(另案处理)至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香堤水岸小区找被害人董某1索取债务,并开车将董浩锦强行带至鄞州区横街镇芝林新村附近,将董某1拉下车,采用扇巴掌、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董某1进行殴打,逼迫董某1还钱。因董某1称自己没钱,周东海等人遂继续开车将其带至横街镇腾岭水库附近,又对董某1进行殴打,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粪便水泼董某1,后又开车将董某1带至横街镇天涯海角浴场。次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周东海在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天涯海角浴场内被民警抓获,被害人董某1被当场解救。案发后,被告人周东海赔偿董某1人民币6900元,董某1对周东海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东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1、汪某、董某2、周某2、洪某等人的证言,受伤照片及病历材料,刑事谅解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侦破报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东海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东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东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项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