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姜某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姜某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714号原告: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昌,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台前县。被告:姜某勇,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台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梅,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某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原告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范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