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3198无锡市华乾彩印厂与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无锡市华乾彩印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工业园区内苏州大道与巴黎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美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华乾彩印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安南村。负责人:吴建元,该厂厂长。上诉人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华乾彩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杰明审 判 员 王静静代理审判员 景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陆焱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