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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秉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秉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607号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杨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克强,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铭,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秉德,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秉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负担51.5元。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