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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凤才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1217号原告:孙凤才,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春,依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孙凤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孙凤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才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原告孙凤才负担。审判员  武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庆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