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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20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庄乾军与黄少明、黄斯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乾军,黄少明,黄斯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0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乾军,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黄少明,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黄斯斯,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8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264354.86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3808.2元,申请人可以领取的款项为260546.66元;现本案已结案。本院认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