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某、郝某与安徽省濉溪县刘桥中心学校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郝某,安徽省濉溪县刘桥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79号申请人:马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申请人:郝某,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申请人:安徽省濉溪县刘桥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鹏,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徐超杰,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刘桥中心学校丁楼小学校长,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马某、郝某、安徽省濉��县刘桥中心学校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某、郝某、安徽省濉溪县刘桥中心学校因生命权纠纷,于2017年7月18日经濉溪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濉溪县刘桥中心学校愿意一次性支付给马某、郝某之子马盛君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急救费等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元)。刘桥中心学校将上述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入马某、郝某指定的银行账号,账号为:62×××7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乡情卡),持卡人:马某】;二、马某、郝某同意接受上述补偿款额。从签订协议之日起,马某、郝某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马盛君死亡一事要求刘桥��心学校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此事诉讼、信访、上访等。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四、本协议自刘桥中心学校与马某、郝某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某、郝某、安徽省濉溪县刘桥中心学校于2017年7月18日经濉溪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存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凌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