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7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7130叶慧与任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慧,任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7130号原告:叶慧,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任颖,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原告叶慧与被告任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叶慧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慧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慧负担。审判员 袁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