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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7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7130叶慧与任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慧,任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7130号原告:叶慧,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任颖,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梁溪区。原告叶慧与被告任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叶慧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慧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慧负担。审判员  袁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秦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