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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广课与吴广宏、蚌埠恒泰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课,吴广宏,蚌埠恒泰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887号原告:吴广课,男,194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军,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广宏,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恒泰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1218号1号楼10层1001号。原告吴广课与被告吴广宏、蚌埠恒泰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吴广课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广宏赔偿原告雇员受害经济损失共计13117.2元;2、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3月3日起,原告吴广课受雇于被告吴广宏在被告蚌埠恒泰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园艺工作。每日工资100元,薪金由被告吴广宏从被告蚌埠恒泰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处领取后再分发给原告吴广课。2017年5月3日,原告吴广课下班途中骑车摔倒受伤,先在村卫生室吊水不愈,又去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现在家卧床休息。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广课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其诉称受雇于被告吴广宏在蚌埠市恒泰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园艺工作,故其与被告吴广宏存在雇佣关系。该损害赔偿纠纷应以其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案被告吴广宏住所地及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结果地均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便利诉讼和诚信诉讼的原则,该案应由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