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鹤岗市物业管理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广田、申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岗市物业管理公司,徐广田,申志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物业管理公司,地址:工农区。法定代表人:李晓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信,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广田,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申志英,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系鹤岗市工农区湖滨社区办事处书记,住鹤岗市工农区。上诉人鹤岗市物业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广田、申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岗市物业管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鹤岗市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鹤岗市物业管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鹤岗市物业管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辉代理审判员 刘晨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