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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与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1005号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汉润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85597753Y。法定代表人:李洪武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涞水县冲之大街102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