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家红与吴立新、王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红,吴立新,王春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1民初727号原告王家红,女,1970年4月1日出生,住萝北县。委托代理人,刘英茹,女,萝北县爱民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吴立新,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萝北县。被告王春莉,女,1974年2月8日出生,住萝北县。原告王家红与被告吴立新、王春莉因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茹,被告吴立新、王春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立新、王春莉偿还借款125,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0日吴立新从原告处借款125,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2%。逾期后被告一直推拖不还。被告吴立新庭审答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本人现无力偿还。被告王春莉庭审答辩称,我与吴立新在2016年1月离婚。吴立新的借款与我无关。庭审中王家红提供证据一,吴立新书写借据一份。内容:金额借款125,000.00元;日期2016年4月20日。庭审中被告王春莉提供证据二,离婚证书。证明二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离婚。查明:2013年被告吴立新在与王春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原告王家红150,000.00元。2016年4月被告还给原告25,000.00元,剩余125,000.00元吴立新重新书写欠据。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之借款是被告吴立新、王春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立新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王家红125,000.00元。二、被告王春莉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00元由吴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权人民陪审员 宗晓冬人民陪审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