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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与陈颜芳等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王君,陈颜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5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住所地敦化市翰章大街121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伟,系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佩成。被告:王君,现住敦化市。被告:陈颜芳,现住敦化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诉被告王君、陈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文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