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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仕芬与苏江、卯昌林、卯时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芬,苏江,卯昌林,卯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2号申请执行人刘仕芬,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苏江,1976年6月6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卯昌林,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卯时文,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仕芬与被执行人苏江、卯昌林、卯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江、卯昌林、卯时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仕芬,于2017-01-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江、卯昌林、卯时文与申请执行人刘仕芬达成和解协议,并先履行部分。申请人刘仕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江、卯昌林、卯时文与申请执行人刘仕芬达成和解协议,并先履行部分。申请人刘仕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禄 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