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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印臣与秦皇岛筑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印臣,秦皇岛筑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048号原告:赵印臣,男,1949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筑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葛条港乡解官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681392918M。负责人:金树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男,河北德圣(北戴河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所在地昌黎县城关北山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545961-0。原告赵印臣与被告秦皇岛筑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印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印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印臣负担。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