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2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鸿泰数码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金鸿泰数码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493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鸿泰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路赛格苑B座606。法定代表人:邱文宣。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侯恩龙。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鸿泰数码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