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64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北路7号3幢400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