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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卢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卢志坚,潘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104号。负责人:黄拥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卢志坚;被执行人潘爱芬。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志坚、潘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支付的义务:①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14488.1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945元、公告费700元及申请执行费9661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②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卢志坚、潘爱芬抵押给原告的位于田阳县头塘××××的土地使用权[阳国用××××号]及房屋所有权[阳房权证阳字第××号]的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志坚、潘爱芬的银行、车辆、房屋、土地、工商等财产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卢志坚、潘爱芬名下拥有位于头塘××××、头塘××××两处房产,分别抵押给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及本案申请执行人。2015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5)阳法执字第22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两处房产,但暂时先不处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享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