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与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067号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法定代表人:杨光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8713XA。法定代表人:韩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