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祁东新区医院与唐喜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新区医院,唐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426民初1079号原告:祁东新区医院,住所地祁东县祁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喜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特别授权),男,该院管理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吾,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生(被告之子),住祁东县白鹤铺镇挂青村大皂组。原告祁东新区医院与被告唐喜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东新区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5,993.9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7日,被告在祁东县祁丰大道与华泰路交叉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于当日在原告医院住院治疗,鉴于被告伤势严重,原告同意被告缓交医疗费,被告共花费医疗费95,993.99元。被告出院后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喜元在2017年8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祁东新区医院医药费95,993.99元;二、案件受理费2199元,减半收取109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2119.5元,由被告唐喜元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