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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覃瑞贤、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瑞贤,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覃瑞贤。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里兰矿务局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6890848-9。法定代表��伍世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覃瑞贤与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人仲裁字(2016)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覃瑞贤支付工伤待遇和医药费共计95412.41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另计);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3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督促,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合劳人仲裁字(2016)4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