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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念晓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念晓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902号原告: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右营庄57-1号(海昇公寓)1幢2层。法定代表人:刘平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魏燕萍,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念晓霞,女,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念晓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念晓霞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荣山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念晓霞的起诉。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