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道谦与黄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谦,黄世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337号原告:黄道谦,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世昌,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黄道谦与被告黄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道谦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黄道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道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道谦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泉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凯鹏速 录 员 尤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