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5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道谦与黄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谦,黄世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337号原告:黄道谦,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世昌,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黄道谦与被告黄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道谦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黄道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道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道谦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泉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凯鹏速 录 员  尤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