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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堵雪梅与黄英杰、修玉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堵雪梅,黄英杰,修玉根,虞城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吴振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四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050号原告:堵雪梅,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英杰,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修玉根,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虞城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闻集乡闻集东街,组织机构代码78918674-5。法定代表人:倪新玉,该公司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9321907-9。负责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年丹,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6724757-0。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丽,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振生,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2号、8号楼1层和1号楼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58802888。负责人:钱振波。原告堵雪梅诉被告黄英杰、修玉根、虞城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河南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吴振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蚌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堵雪梅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5月10日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堵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被告修玉根和南方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英杰、平安财险河南公司、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吴振生、人寿财险蚌埠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21日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堵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毕、被告平安财险河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年丹、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英杰、修玉根、南方公司、吴振生、人寿财险蚌埠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堵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医疗费1350元、后续治疗费33000元、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误工费28200元(94元/天×300天)、护理费14640元(122元/天×120天)、残疾赔偿金23440元(11720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7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190元、车损2000元,合计11502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9日6时许,黄英杰驾驶豫N×××××号重型牵引车牵引豫N×××××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蚌固一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固镇县新马桥镇红旗路口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方向吴振生驾驶的皖C×××××轻型普通货车尾随相撞,吴振生驾驶的皖C×××××轻型普通货车又与陈有亮驾驶载座堵雪梅的皖C×××××号两轮摩托车及行人李芳相撞,造成堵雪梅、李芳、陈有亮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英杰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吴振生、堵雪梅、陈有亮及李芳无责任。堵雪梅前期的医疗费已向法院主张,后期又产生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特诉至贵院。修玉根和南方公司辩称,南方公司系黄英杰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修玉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堵雪梅的请求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修玉根和南方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平安财险河南公司辩称,医疗费限额及车损限额已用完,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交通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按每日5元的标准计算。对伤残赔偿金数额无异议,三期时间过长,请法院依法核定,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应按5000元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过高,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承担。事故车辆在平安财险河南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且已对其他伤者进行了赔偿,只在剩余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险商丘公司辩称,事故车辆仅在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且黄英杰驾驶车辆有严重超载行为,按合同约定,应增加10%的免赔率。本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已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了伤者部分损失;人寿财险商丘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黄英杰、吴振生、人寿财险蚌埠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6时许,黄英杰驾驶豫N×××××号重型牵引车牵引豫N×××××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蚌固一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固镇县新马桥镇红旗路口时,因严重超载且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方向吴振生驾驶的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随相撞,吴振生驾驶的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随后又撞击陈有亮驾驶载座堵雪梅的皖C×××××号两轮摩托车及行人李芳,造成堵雪梅、李芳、陈有亮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堵雪梅受伤后被送往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确诊伤情为全身多发性骨折、左持桡骨双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左内外踝骨折,住院26天,后期花费医疗费856.5元。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英杰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吴振生、堵雪梅、陈有亮及李芳无责任。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堵雪梅因交通事故致左尺桡骨双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左内外踝骨折,现遗有左踝关节活动障碍,相当于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堵雪梅左尺桡骨内固定取出后期医疗费约为12000元左右(不包括治疗过程中手术意外等所产生的费用);其左股骨内固定取出后期医疗费约为10000元左右(不包括治疗过程中手术意外等所产生的费用);其左内外踝内固定取出后期医疗费约为10000元左右(不包括治疗过程中手术意外等所产生的费用)。另查明,黄英杰驾驶的豫N×××××号重型牵引车在平安财险河南公司和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商业险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机动车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上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且投保人在投保单免责事项告知栏上盖有公章。吴振生驾驶的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人寿财险蚌埠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陈有亮驾驶的皖C×××××号两轮摩托车无保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黄英杰、吴振生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车辆车型相符,黄英杰、吴振生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辆正常检验有效。黄英杰驾驶车辆挂靠在南方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修玉根,黄英杰是修玉根雇佣的驾驶员。平安财险河南公司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及人寿财险蚌埠公司无责医疗费限额已用完,平安财险河南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剩余3万元,人寿财险蚌埠公司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剩余1.1万元,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赔偿限额内剩余55277.64元。再查明,堵雪梅,1972年4月出生。上述事实,有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医药费发票,(2016)皖0323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鉴定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健康权受到损害而发生的合理损失,侵权人应承担赔偿义务。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英杰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依据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黄英杰是修玉根雇佣的驾驶员,黄英杰驾驶车辆是履行雇佣活动行为,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存在重大过失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黄英杰与修玉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南方公司违规允许修玉根所有的车辆挂靠在其名下经营,南方公司对修玉根的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黄英杰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险河南公司和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吴振生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首先应由平安财险河南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和人寿财险蚌埠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黄英杰、修玉根、南方公司赔偿。人寿财险商丘公司主张黄英杰超载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增加免赔率10%,双方合同进行了约定,并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对该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方辩称堵雪梅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堵雪梅主张的车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方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堵雪梅主张医疗费1350元,但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中有两张费用为193.88元是陈有亮的检查费用,经本院审查堵雪梅的医疗费为856.5元。本院确认堵雪梅的损失数额为:医疗费856.5元、后续治疗费33000元、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误工费28161元(93.87元/天×300天)、护理费14580元(121.5元/天×120天)、残疾赔偿金23440元(11720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60元(10元/天×26天)、鉴定费2190元,合计110187.5元。平安财险河南公司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及人寿财险蚌埠公司无责医疗费限额已用完,平安财险河南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剩余3万元,人寿财险蚌埠公司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剩余1.1万元,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赔偿限额内剩余55277.64元,故平安财险河南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堵雪梅3万元,人寿财险蚌埠公司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堵雪梅1.1万元,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堵雪梅55277.64元,黄英杰、修玉根、南方公司赔偿堵雪梅13939.86元。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堵雪梅各项损失合计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堵雪梅各项损失合计55277.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堵雪梅1.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黄英杰、修玉根、虞城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堵雪梅各项损失合计13939.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堵雪梅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原告堵雪梅已预交),由原告堵雪梅负担4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34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2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5元,被告黄英杰、修玉根、虞城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58元。上述各判项中的履行款各被告直接汇入原告堵雪梅以下账户:户名堵雪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固镇鑫鑫支行,账号62×××72;各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亦直接汇入原告堵雪梅上述账户,原告堵雪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6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第6(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6(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第6(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第6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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