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朝格吉拉与鄂托克前旗兴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格吉拉,鄂托克前旗兴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800-1号申请执行人朝格吉拉,男,47岁,蒙古族。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兴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3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兴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单位的对公账户(账号:0539610104000****)内的存款人民币19094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永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