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峻与三穗县丰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峻,三穗县丰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周峻,男性,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贵阳市。被执行人:三穗县丰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峻与被执行人三穗县丰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申请标的款953500.00元。执行中,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周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该公司以702443元价格收购周峻对三穗县丰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4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