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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铁中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行、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行,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边玉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铁中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回民小区66号楼。负责人:李芳,行长。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16号。法定代表人:边玉玺,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召西村。法定代表人:王发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边玉玺,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边玉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285420股的股权进行拍卖。2017年7月25日,买受人淄博安莱商贸有限公司以12698625.3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285420股的股权归买受人淄博安莱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淄博安莱商贸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淄博安莱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李建波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