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础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础垠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梅石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冲,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础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鱼窝头万洲村南沙大道自编88号。法定代理人:凌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诺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5民初2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申请人付款履行地为化州,上诉人住所地也为化州,本案应由化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7)粤0115民初2423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广州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如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和调解无效的,可在供方辖区内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协议合法有效,且供方(即被上诉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