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农帮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帮伟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4刑初9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帮伟,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德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帮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宇特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帮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9时许,农帮伟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谭某砍伐其父亲1961年在家中旱地田埂上种植的蚬木,并将砍伐下的蚬木锯分成九节原木装车运回,之后农帮伟将其中六节原木截成砧板售出,剩下的三节暂放谭某农用车上未卸下来。2017年3月6日14时25分,德保县森林公安局接匿名群众举报此事后前往查处,查扣到农帮伟未售出的三节蚬木原木,同日,经丈量,德保县森林公安局对查获原木材积检尺出具意见书为1.362立方米。2017年3月8日,县森林公安局取材送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农帮伟所砍伐的那株林木为蚬木。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书证;2、证人谭某、卜某1、卜某2等人证言;3、被告人农帮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农帮伟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农帮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没有异议,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9时许,被告人农帮伟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谭某砍伐其父亲1961年在家中旱地田埂上种植的蚬木,并将砍伐下的蚬木锯分成九节原木装车运回,之后农帮伟将其中六节原木截成砧板售出,剩下的三节暂放谭某农用车上未卸下来。2017年3月6日14时25分,德保县森林公安局接匿名群众举报此事后前往查处,查扣到农帮伟未售出的三节蚬木原木,同日,经丈量,德保县森林公安局对查获原木材积检尺出具意见书为1.362立方米。2017年3月8日,县森林公安局取材送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农帮伟所砍伐的那株林木为蚬木。另查明,涉案剩余林木现扣押在德保县森林公安局。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扣押清单;4、德保县林业局证明;5、多旁水库淹没财产补偿材料;6、多旁水库移民搬迁安置材料;7、公安机关相关证明;8、证人谭某、卜某1、卜某2等人证言;9、被告人农帮伟的供述和辩解;10、鉴定意见;11、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能相互印证,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农帮伟对所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帮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农帮伟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对被告人农帮伟量刑应当在此幅度内。被告人农帮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较好的悔罪、认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农帮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3000元已缴纳。)二、被扣押的林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中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海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