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民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仁平、云南方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仁平,云南方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仁平,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生,地址: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廖汝华,宏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家恩,宏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方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351897892B,住所:云南省丘北县八道哨所小矣堵村。上诉人李仁平与被上诉人云南方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丘北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6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仁平以其已经和云南方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协商,现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仁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仁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28.00元,减半收取2264.00元,由上诉人李仁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 祥审判员 秦永兴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