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文革与杜多山、冯胜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革,杜多山,冯胜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929号原告:李文革,男,生于1966年1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温启祥,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杜多山,男,汉族,现年48岁,初中文化。被告:冯胜东,男,汉族,现年47岁,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革诉被告杜多山、冯胜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革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文革负担。审判员 高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