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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与李燊、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李燊,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3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梁桂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梓豪,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燊,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尾(华润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覃炳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柏满,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桂平支行)与被告李燊、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建行桂平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行桂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14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君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添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