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夏金连与被告岢岚县三井镇三井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费用补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连,岢岚县三井镇三井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9民初350号原告夏金连,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孙艮保,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宁武县,系原告丈夫。被告岢岚县三井镇三井村民委员会,地址岢岚县三井镇三井村。法定代表人张金喜,男,该村支部书记兼主任。原告夏金连与被告岢岚县三井镇三井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费用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金连的委托代理人孙艮保,岢岚县三井镇三井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金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金连诉称,原告系岢岚县三井镇三井村民办老师,现已退休。2016年国家高速公路占用三井村南梁退耕地5.7亩(这块地共6亩,高速占用5.7亩,剩余0.3亩没有占用),这块地原来是燕在堂承包土地,国家退耕还林后,三井村委把这块地抽回,变成了退耕还林地。按每口人1亩原则,燕在堂5口人分了5亩,当时原任队干部告诉夏金连分了1亩,这1亩地就在燕在堂原来承包的那6亩地里。这6亩地是一块整体,当时村干部也没有明确指定谁在东、谁在西。队干部发给了国家颁发的《农户退耕还林(草)手册》,手册上可以表明从2003年到现在一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手册上标明了地的位置。这块地被高速公路占用了5.7亩后,三井村委全部发放给燕在堂。当时夏金连在外地,无人通知,燕在堂领取了全部高速公路征用费,夏金连只好找村委领导。可是村委领导说夏金连没有林权证。原告没有林权证,是因为夏金连十几年前就离开了三井,队干部第二次发林权证没有发给本人。难道国家颁发的《农户退耕还林(草)手册》从2003年到现在每年都发给夏金连1亩退耕补助款,这不是依据吗?原任队干部当时规划退耕还林地分配情况花名表中南梁6亩退耕地中有燕在堂5亩,夏金连1亩。征地时却要将5.7亩的征地款全部给了燕在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归还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3145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时任三井镇三井村民委员会队干部燕明生工作手册二页;2、《农户退耕还林(草)手册》一份,共四页;3、退耕还林领取存折一份,共二页。拟证明其有退耕还林地1亩,且位置处于南梁山洼。被告三井镇三井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退耕还林地我们村委会换届以来没有移交手续,无法认定原告的土地。征地款是经过镇村两级开会决定,并且公示了七天,无异议才发放的这笔征地款。丈量土地时,经过我们村支部开了会,把地畔全部盘给了村民,才量下5.7亩。我们村有三个小队,据我了解原告当时是一队的,一队当时退耕还林是按平均每人一亩地可以享受退耕还林补助,不管有没有地,即使实际没有也可以挂上一亩地的名字领取补助。原告的这块地我们在高速征地时也调查过,地邻家说没见过原告种过一苗树。我代表三井村支两委认为原告应该以燕在堂为被告,我们可以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出具相关的证明,当时我们给原告和燕在堂调解过几次,都没调解成。原告没有林权证,燕在堂的林权证上的四至是很清楚的。被告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供了燕在堂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制件一份及燕在堂退耕还林实施合同书复制件一份,拟证明三井村委会将征地补偿款全部发给燕在堂是有依据的。经庭审质证,被告三井村委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称是原任干部手上的事情,换届时未移交。对证据2称是无效的。证据3虽然是有效的,但是当时一小队的全部农民都有。原告夏金连对被告三井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认证,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作为有效证据予以使用。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夏金连原系岢岚县三井镇三井村民办教师,2002年国家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原告夏金连属三井村一队农民,按照当时一队的实际情况,给每户平均分配一亩享受退耕还林补助,即使实际没有耕地也可以挂一亩地的名字领取补助,原告夏金连属于这种情况,即队干部燕明生工作笔记中记载原告夏金连1亩地挂在印子梁燕在堂地块。燕在堂在印子梁有5亩地,即燕在堂持有位于印子梁5亩退林还林地的林权证及土地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及林权证中四至明确。原告夏金连仅持有《农户退耕还林(草)手册》及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的存折,并无林权证及土地承包合同。2016年国家修高速公路占地用三井村处于印子梁的退耕还林地,占用燕在堂土地实地丈量得5.7亩,该5.7亩原为5亩,丈量时经与村民协议及村支部开会研究,将林权证上地畔的荒地全部丈量给村民,故而丈量得5.7亩,经过镇村两级开会决定,并且公示了七天后,无异议,三井镇三井村民委员会将此5.7亩的征地款发放给村民燕在堂。原告夏金连认为其一直持有国家颁发的《农户退耕还林(草)手册》及领取补助的存折,一直领有退耕还林补助,而且根据时任小队队长的工作笔记,其应该领取位于印子梁该1亩地的征地补偿款,故而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补偿其1亩地的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属于国家颁发的确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证件,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原告享受该1亩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是三井村小队的集体决定,按当时的实际情况,给每户平均分1亩地享受退耕还林补助,仅对当时一小队的集体成员享受退耕还林补助适用。原告夏金连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未对该1亩地进行耕种,亦未实际取得该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自己从未实际经营的土地,仅仅以实际按人平均领取的退耕还林享受补助的土地为依据请求享受征地补偿款,是对国家征地补偿规定的曲意理解,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告仅以《退耕还林(草)手册》及领取补助的存折为依据,主张全部领取1亩退耕还林征地补偿款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金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元,由原告夏金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继珍审判员 崔文兵审判员 孙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