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思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刘华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思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刘华华,杨素芳,铜仁市梵净山至东关大道建设项目部,铜仁市九龙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思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铜江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礼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启林,贵州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华,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芳,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筱艳,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铜仁市梵净山至东关大道建设项目部,住所地碧江区开发区住建局大楼。负责人:刘元明。原审第三人:铜仁市九龙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原碧江区财政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忠群,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思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华华、杨素芳及原审第三人铜仁市梵净山至东关大道建设项目部、铜仁市九龙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原告诉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决将双方约定的门面经营房(从左到右排列第2号门面)交付给原告,而一审判决是将位于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梵净山路沁园村A2栋一层商业2号门面房交付原告。一审原告要求交付的门面与一审判决确定的门面并非同一门面。一审法院未根据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思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亚勇审判员 王永生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