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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都县贡江镇云星液化气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于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都县贡江镇云星液化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31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于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何鹏,局长。被执行人于都县贡江镇云星液化气站,地址于都县贡江镇红岑村。负责人丁云,住址于都县。申请执行人于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市监(特)罚决[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以及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充装了4只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瓶,共计54kg液化石油气,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9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于)市监(特)罚决[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于都县贡江镇云星液化气站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于)市监(特)罚决[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之义务:即罚款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卢红伟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严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易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