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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5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翟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1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帅帅,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疃里镇赵庄村***号,身份证号码:。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翟丙强,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翟庙村国光胡同**号,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翟丙强诉赵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已作出(2017)鲁0811执保512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帅帅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帅帅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宁 来自: